【引子】美好的爱情,也抵不住婚姻的鸡毛蒜皮。法律不保护感情,但是,法律会保护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获得财产。本文的阿花和阿强又会有怎样的故事呢?请看,阿花如何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一、阿花提起分割涉案拆迁利益的诉讼
1.基本情况
阿花和阿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一女。阿花的户口于2010年迁入。二人所住的房屋系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阿强的名下,房屋包括主房、院子、猪圈,宅基地面积共计266.5平方米,登记农业人口4人。2012年左右,该房屋进行翻建,翻建时保留了主房东西山墙,其余部分拆除加盖为两层楼房,还在土地范围内扩建了其他附属建筑物。
2013年5月9日,阿强和其父亲作为被拆迁人与某房产公司就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实测建筑面积、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相应的补偿款内容以及安置房屋二套等内容。由于阿花和阿强婚后摩擦不断,经常吵架,2019年7月10日,阿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阿强陈述自己在2017年开始与阿花分居,阿花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要求分割涉案拆迁利益。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结果
2020年,阿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强及其父母进行分家析产,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拆迁的两套房产系阿花和阿强及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同时,阿花对上述房产享有20%的份额。
二、北京贯赢律师就该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1.阿花是否对拆迁利益享有份额
拆迁所得利益是对原房屋价值的置换,确定阿花是否享有权利应当考察阿花在房屋的取得、建设过程中是否做出了相应的贡献。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的价值由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组成,故在分割拆迁利益时应当考察上述利益形成过程中的家庭成员贡献。
本案中,宅基地获批时的家庭成员为阿强及其父母,当时阿花和阿强尚未结婚,故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阿花并无贡献,阿花也不因户口迁入房屋而自动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拆迁房屋的形成,旧房在2012年翻建时大部分被拆除,所剩部分价值不大,拆迁前房屋的格局大部分是在阿花和阿强结婚后翻建、扩建形成的。对于建房的出资,阿花提供了建房时的账簿,虽然该账簿系阿花单方制作,但能够反映建房的详细情况。另外,阿强的父母主张上述房屋全部由其出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结合阿花提供的建房账簿,可以得知建房成本约25万元,其中阿强出资107000元、向阿强的亲属借款4万,对其余部分,阿强表示其并未出资,故剩余资金应当来源于阿花,建房时阿花已经参加工作多年,也具有建房的经济能力。因此,阿强主张阿花在建房过程中没有贡献不属实。基于阿花在建房过程中的贡献,结合阿强和阿花共同在转让拆迁安置房屋协议中阿花签字的事实,应当认定阿花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即,案涉拆迁利益为家庭共有财产,阿花是案涉拆迁利益的共有人之一。
2.阿花分割财产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虽然阿花和阿强尚未离婚,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重大理由包括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阿强已经将剩余两套拆迁安置房屋过户至其父亲名下,该行为发生在阿花与阿强已经产生矛盾的情况下,而且,还是登记给儿子后又过户给父亲情形,这与我国传统文化不符,该行为不合常理且阿强及其父亲无合理解释,应当认定该财产过户是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
目前,房屋已经被拆除,阿花和阿强还在2019年进行过离婚诉讼,二人处于分居状态,矛盾较深,阿花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存在行使困难。故,阿花和阿强虽然目前尚未离婚,但阿花有重大理由,可以主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3.阿花的财产份额如何确定、如何分割
阿花主张分割拆迁利益包括两处安置房以及拆迁款,阿强及其父母称拆迁款已消耗完毕。据法院审查,拆迁款大部分被用于两套房屋的装修,阿强的父亲有出资购买社会保险、安置房价款补差等支付情况,而且拆迁款经过双方多年的消耗,拆迁款已消耗合情合理,法院对此予以采纳。故,阿花主张分割该拆迁款,法院不予支持。
此次,共有财产分割的范围应当仅限于两套安置房产。另外,对于阿花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如前所述,阿花虽然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该房屋的取得首先是基于阿强的家庭原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考虑阿强转移财产的情节,法院认定阿花对拆迁利益享有20%的份额。最后,对财产的分割方式,阿花主张确认份额并登记到其名下,鉴于双方目前已经产生矛盾,此种分割方式不利于矛盾解决,对阿花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阿花享有的财产份额给予金钱补偿,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计价方式,上述房屋总价值为2587375元,阿花应得份额的折价补偿款为517475元。对阿强及其父母享有的财产份额,因阿强及其父母表示不需要进一步进行分割,故该款项应当由三人共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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